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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力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票面面值*票面利率*票据期限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1+票面利率*票据期限) 票据到期期限计算公式: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利率*期限(若是不带息票据,则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 例如,6月1日开出一张期限6个月的商业汇票,到期日是12月1日,假如你8月1日去银行贴现,则贴现期为8月1日到12月1日,即贴现期为4个月. 若9月15日去贴现,则贴现期为15+30+30=75天(9月15天,10月和11月为一个整月,按30天计,期限算法为算头不算尾)。
票据到期期限: (1)如果汇票使用实际日期表示到期日,则该日期应是按信用证的要求计算出来的。 (2)如果汇票是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则到期日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①对于相符单据,或虽不符但付款行没有拒付的单据,到期日应为付款行收到单据后的若干天。国际商会在第266号意见中指出,到期日应从收到单据之日起计算,而不应考虑开证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所需的时间。如开证行意指付款期限是从审核单据认为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开始计算,则信用证中应有相应的文句。 ②对于不符且付款行拒付,但随后又同意接受的单据,最晚为付款行承兑汇票日后的若干天。日不得晚于同意接受单据的日期。 (3)在所有情况下,付款行都必须向交单人通知。上述汇票的期限和到期日的计算也适用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即也适用于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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