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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股东权利的行为有:禁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禁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对股东权利的限制有: 1、禁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禁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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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规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东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即该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决权,而是多股才享有一个表决权 二、是间接限制即通过规定不同公司议案的通过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数和最低表决权数的方式,增加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难度,从而间接达到限制效果 三、是对代理表决权的限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为方便那些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又不愿放弃表决权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各国公司法大都允许股东采取委托投票方式参加表决。委托投票制对于保障股东尤其是高度分散的众多小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事务,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由此滋生了收购、滥用委托书的弊端。
隐名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对有名股东无权处分的索赔权。 二、认可隐名股民的投资收益。 三、对着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其他原因,以他人的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的名义出资,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单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者。与此相对应,着名股东(或着名股东)是指记载在工商注册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新公司法股东权利限制有下面4个新制度: 1、“资本多数决“的例外 “资本多数决“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言之,如果公司的小股东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则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表决能力及分红比例而并完全不拘泥于其出资比例。 2、累积投票制度(非强制性规范)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一个股东可以投票的总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它可以不为董事会的每一待选董事投票,而将其总投票数投给一名或几名候选人。很显然,累积投票制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赢得董事席位,从而在董事会中拥有“代言人”的希望成为可能,使中小股东在其与大股东或董事会之间发生严重利益冲突时有机会表达他们的意见。 3、表决权排除制度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利害关系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4、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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