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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小孩经常偷窃)三次以上即为屡次,可以报警,(他爸爸失踪,妈妈和他又有残疾证)确实困难,他妈是智力残疾吗,只要不是智力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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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小孩经常偷窃)三次以上即为屡次,可以报警,(他爸爸失踪,妈妈和他又有残疾证)确实困难,他妈是智力残疾吗,只要不是智力残疾就有合法的,(我们该拿来他怎么办?)不知小孩偷的东西是什么,如果是一些吃的,也就算了,可以结合居委会给他们办理一些救助,邻里之间也可以互相帮助,毕竟要建立和谐社会吗,,看这样能否改变孩子的坏习惯,可以告诉他妈,为了孩子以后的生活,可以找份工作,要把孩子正确引导。
偷盗和盗窃,前者是俗语,后者是法律术语,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盗窃涉案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以治安案件处罚。 偷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国家、集体所有或者公民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这里的“财物”,具有以下特点: (1)财产本身必须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的物品。 (2)从财物的形态上看,主要是有形的物品,但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热气、冷气等虽属无形财产,因其本身既有经济价值,又有使用价值,而且能为人们所掌握和控制,因此亦构成盗窃罪。 (3)人们能够控制和享有。否则,即使具有经济价值,而不能为人们所控制,也不能视为盗窃意义上的财产,例如无线电波等。但是,盗窃他人长途电话帐号、盗接他人通信线路,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也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65条就明文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即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一般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但与不动产可以分离,而又不丧失原物价值的附着物,如盗窃房屋上的瓦、门、窗,土地上生长的零星树木、庄稼、果实等,仍可成为本罪的对象,数额较大的,也应构成盗窃罪。 (5)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盗窃某些特定的对象,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如盗窃枪支、公文、证件、印章等,因此应根据刑法关于盗窃这些特定物品的具体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2、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具体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其主观上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从而取走财物。其主要特征有:首先,秘密窃取是指取得财物时没被发觉,暗中进行。如果取财是在暗中进行的,但将财物窃取到手后被发现,尔后公开携赃逃跑的,仍应定盗窃罪。如果是使用骗术,转移被害人的视线,在其未发觉的情况下窃取财物的,也应定盗窃罪。其次,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而言,而不是指其他人。即使窃取财物被其他人发现,但只要是乘被害人不知觉取走财物的,仍为盗窃罪。 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其区别其他财产性犯罪的关键。 (2)盗窃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或者是个人盗窃数额虽不够“较大”,多次秘密窃取的行为也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项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该条第2款还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所谓“多次盗窃,”根据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价值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个人扒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八千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价值人民币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虽然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可以构成惯窃罪,但1997年刑法取消了惯窃罪罪名,因此,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这一特定目的,不能构成本罪,如未经物主同意擅自借用其物,用毕后即归还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构成本罪。“非法占有”是指将公私财物窃离原来的场所或使之脱离物主的控制,而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故意内容是:行为人明知其所要窃取的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其窃取行为必然会给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但为了达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出现。包括二层含义:(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窃取行为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即不属于自己的公私财物;(2)意识因素:行为人明知其窃取行为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而其主观上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肯定的态度。
(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小孩经常偷窃)三次以上即为屡次,可以报警,(他爸爸失踪,妈妈和他又有残疾证)确实困难,他妈是智力残疾吗,只要不是智力残疾就有合法的,(我们该拿来他怎么办?)不知小孩偷的东西是什么,如果是一些吃的,也就算了,可以结合居委会给他们办理一些救助,邻里之间也可以互相帮助,毕竟要建立和谐社会吗,,看这样能否改变孩子的坏习惯,可以告诉他妈,为了孩子以后的生活,可以找份工作,要把孩子正确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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