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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集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二)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以下特征,你可以参照区分,切莫亲信理财公司的各种宣传,以免上方受骗。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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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集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二)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三)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四)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集资诈骗的构成必须是包含了诈骗的行为,以集资的名义进行诈骗,骗取了大量的非法资金用于其他不正当的方面,导致了参与集资的人的利益的受损,危害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1、充值为预付款性质,赠送为消费返现。 2、此类经营一般触碰法律的可能性和涉及的问题为: 虚假宣传、诈骗、非法集资等。其中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最大。 3、如果经营不良,无法退还会员款项,有可能涉及诈骗。 4、就非法集资而言,许多商家以返现来抢占市场的商业模式,存在这种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内涵: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部分企业虽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向公众预收费,但也属于第一条第(一)、(二)、(四)项所规定的向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第四款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味着,即便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了生产经营,亦构成犯罪,只不过如果能够清退资金,可以免责而已。 5、对于此类行为,建议最好把控在立案标准线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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