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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分红比例分配。分配利润是股东最重要的权利,也是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股东从公司分配的利润称为红利、股利或股息。公司只有弥补损失,提取法定公积金,才能将剩余利润分配给股东。这说明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必须具备这种盈余的条件。《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收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除非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医疗事故罪与过失罪的区别是什么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 (一)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三)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四)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医疗事故罪的相关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而是过失造成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由医务人员构成。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医疗事故现在一般都以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为惩处严重不负责任的医护人员,故确立本罪。在具体执法中,要分析医护人员的主观恶性程度和损害结果,同时要注意因果关系。
(一) 医患双方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通常所说的私了、自行调解。医患双方的和解是指在医疗纠纷发生、性质和内容如何,以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过程。医患双方的和解具有以下特点: (1) 只有医患双方参加协商,双方地位平等,都有充分发言权,往往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即使有第三方参加,也仅仅起到见证或者公证作用,参加的第三方没有干涉和介入到双方的谈判和协商事务上来。 (2) 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没有强迫或者命令因素。因此达成的协议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 (3) 可以在纠纷发生后的任何阶段进行。可以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鉴定过程中,或鉴定之后甚至进行诉讼之后。只要没有司法裁判结果约束,双方都可以自愿协商。 (4) 只能就民事赔偿或者补偿内容进行协商,涉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行政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以及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事项,医患双方不能协商,即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效,不能排除国家权力机关对当事人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二) 医患双方和解的法律根据及法律效力 医患双方的和解,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中有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是司法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民事主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责任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医患双方协商的成果——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协议一经达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是,由于其是一种私下协议,因此,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协议达成后,仍然可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提起诉讼,不能因此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 但是,和解协议书毕竟属于双方的和约,因此,对于已经达成协议的案件的审理,原则上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纠纷来审理。不再按医疗赔偿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但调解协议无效或者需要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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