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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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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按照其绿地覆土厚度、宽度合理配置植物,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附属绿地面积的20%。
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三)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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