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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侵权赔偿额在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的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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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作为损失。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如下:(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5]53号)的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是指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直接损失”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减少的利润或者侵权人的销售额乘以被侵权人销售正常商品的平均利润率的积:“间接损失”为被侵权人承担的因调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代理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其中,“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规定,纯粹的经济损失如果是由于侵权导致的,一般算侵权行为。如果不是由于侵权导致的,则一般不算侵权行为。非因绝对权之侵害,而由其他原因致使的单纯经济上的不利益,是纯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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