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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免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旧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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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以作为副食的草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真菌植物和少数可以作为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蔬菜经过选择、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过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成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以下7个项目免除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2、避孕药品和工具3、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旧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免费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的物品。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风险提示: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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