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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l、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
【法律意见】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的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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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时,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一方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不足一年的,不适用此规定。 所以,一方离开原籍去外地打工未超过一年的,另一方应向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若去外地打工超过一年的,另一方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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