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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起草单位不能按年度立法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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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草案和规章,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送审稿时说明情况。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会同起草单位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法规、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报分管市长审定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对草案的说明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立法的依据和必要性;(二)起草和审核的简要过程;(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确定的重要措施;(四)重大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法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特别重要的法规、规章草案,经市长决定,可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审议法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与法规、规章草案内容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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