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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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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四)开展学校安全宣传、培训;(五)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六)依法先期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七)做好校园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园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协助学校开展安全知识,依法处理校园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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