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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 2)参加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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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主要表现:(1)离婚诉讼内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与审判结合进行,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2)离婚诉讼内的调解,重在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如果必要,审判人员可以主动提出解决方案,也可配合有关单位一起做工作,促使当事人尽早达协议。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与认可,发给离婚调解书后才能发挥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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