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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需提交材料:继承人身份信息: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公安机关(一般是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证明被继承人具有继承权(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或派出所或国企、政府事业部门盖章,不同的公证处要求不同),集成标的所有权证明和价值证明(存折,房产证及评估报告等)继承公证是比较复杂的公证,建议提前咨询相应公证处
到你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去办理“放弃继承权书面声明”,不用返回原籍。具体要求如下: 一、必须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亲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二、申请办理时需提交一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有关所要继承的遗产的证明,如房产证等。 3、申请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 4、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三、申请人填写放弃继承权公证申请表。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加载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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