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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
民事案件的申述期限是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之内。《》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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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对于民事案件的上诉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裁定的上诉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期间从判决、裁定送达后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分别接受裁判文书,裁判文书送达时间不一致的,以各自收裁判文书的时间分别起算。涉外民事诉讼中上诉期限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涉外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上述法条规定的特殊上诉期限,取决于涉外诉讼当事人的住所而不是国籍。即诉讼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有住所,即使该当事人为外国国籍,也不能适用涉外民事诉讼中规定的特殊上诉期限,其上诉期限应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普通上诉期限。并且在适用涉外民事诉讼法特殊上诉期限时,对判决和裁定不做区分,即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均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30日。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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