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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标准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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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刑法》规定了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量刑标准: 1、违反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0万元罚金; 2、犯罪数量达到巨大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20万元罚金。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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