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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者从与使用者结束、解除劳动录用和工作关系之日起,60天内与使用者结束、解除劳动录用和工作关系的证明书、职业指导训练卡、户籍簿、身份证、户籍所在地街道(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从次月开始,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支付义务满一年;(2)不因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失业金的方法: 1、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60日内,持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同时需要满足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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