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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执法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在对本罪进行立案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
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情节严重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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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冒充警察强行抢劫2009年10月23日夜,被告人A、B伙同其他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江西省赣县XX某按摩店,冒充警察抓嫖为名,将受害人C强行带走并采取暴力抢劫其钱财1000余元。抢劫罪的处罚标准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A、B伙同他人,冒充公安干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起了次要、铺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010年6月3日,法院以犯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A、被告人B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冒充警察执法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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