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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是:(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正是这种共同的犯罪故意,才把各个共同犯罪人联系在一起,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统一起来。其故意内容包括,首先,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其次,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最后,在结果犯的场合,共同犯罪人除预见危害结果外,还应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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