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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按统一政策参保缴费(不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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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女职工退休条件1。因关闭、破产、重组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按照统一政策参加保险缴费(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5年以上的,应当在50岁以上申请退休。2、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45岁以上的原关闭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养老保险关系,未中断缴费的,也可在50岁以上申请退休。
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女工人年满50周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从事井下、高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工致残,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女干部年满55周岁;男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1、因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按统一政策参保缴费(不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人员)、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5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在年满50周岁时可以办理退休。 2、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已超过45周岁的原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未中断缴费的,经本人申请,也可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 3、女职工50岁退休和55岁退休的1区别是否可以明确判断哪个比较好 50岁退休,和55岁退休,是企业用工性质和本人身份造成的,也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类型有关,至于哪个好,不好说,按说,退休早的,缴费年限少,退休费要少一些,迟退的,缴费年限多,并且退休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高,退休费要高一些,但是很多人都忽略的是,早退的,可以每年参加调整退休费,也能弥补一些损失,甚至高于晚退的,但是,晚退的职工,工龄相对比较长,退休以后,参加每年的调整,因为工龄长,能比早退的要多调整一些退休费,总之,各有利弊,权衡利弊才能确定哪个好。主要是考虑自身条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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