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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例如,被继承人生前取得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财产性权利、股权、林木、牲畜、家禽等。如果被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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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的公公婆婆独自有一套住房,并且一直未与其他子女共同生活,今年初,程某的公公因突发脑出血去世,而婆婆也由于悲伤过度在三个月后离开了人世。两位老人的相继过世给程某的丈夫梁某打击很大,梁某一直责怪自己还没有好好孝敬父母,他们就已经过世,这样的事实让程某的丈夫一直接受不了,整日昏昏沉沉,家人怎么劝说也不管用。 终于,在老人的丧事刚刚处理完毕那一天,梁某遭遇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身亡。程某的公公婆婆临终前留有一份遗嘱,指定程某的丈夫梁某继承他们的一套房产,但是梁某还没有继承这一遗产就又意外身亡,梁某和程某又没有子女,程某为此专程到司法所询问:自己有没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 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告诉程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程某的情况在法律上叫做转继承。所谓转继承就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接受遗产就死亡了,因此他的应继承份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像本案中程某的丈夫梁某为被转继承人,程某为转继承人,转继承与代位继承虽然有相似的地方,但是由于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继承的根据、继承的范围和主体都不同,继承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所以程某的丈夫梁某生前没有放弃遗嘱继承,程某作为他的合法妻子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可以接替丈夫梁某接受其父母遗嘱应得的遗产。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这里“个人”两个字重要,就是说丈夫死后,留下的财产不是全部财产,而是只有其中的一半(另一半是妻子所有)。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丈夫去世以后,妻子和儿女在继承遗产的时候,首先,应当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不能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定为遗产,而应分割成属于妻子所有部分和属于丈夫所有部分。然后,将属于丈夫所有部分列为遗产范围,由妻子和儿女协商分配。分配的时候,当然要按继承顺序,应当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扶养、赡养义务的情况和继承人中有无未成年人、生活上有无困难,是否需要赡养等,酌情作出适当安排。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但是,被继承人死后所立的嗣子,没有共同生活,在经济上没有任何往来,未尽过赡养义务,也未形成收养关系,无权继承遗产。关于死者的债务,在原则上子女可以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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