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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变更期间出险保险公司负责标准是哪些

2022-08-04
1.保险公司向变更后的投保人出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该《批单》上除了注明被保险人的名称变更事宜及“除本条款规定外,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之外,并未再次注明免责条款。 2.由于保险人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时间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在合同生效期间,因保险标的转让需要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属于保险合同的变更,而并非重新订立保险合同。 因此,重新要求保险人再对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重复履行合同订立时的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既缺乏法律依据,亦不利于保险合同流转过程中的效率原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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