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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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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当事人在撰写复核申请时,必须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不当的错误,抓住相关证据,努力复核机关认可自己的意见。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上级交通管理部作出复核结论。审查期间,当事人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否则审查程序将被终止。现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后维护率很高,很少改变原认定。因此,当事人不太确定,一般不申请复核,可以在调解时要求调整责任比例,或者在诉讼中要求法院重新划分责任。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事故认定书是否采信,则须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审查判断,而不是不加审查一概当然认定采纳。如果达成调解发生“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责任书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否采纳交通事故认定的意见,需要经过证据审查以后方可以确定。但是,实践中,需要法官有高度的责任心,否则,交通事故一旦认定,几乎就只有理论上更改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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