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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而且乙方拟提起的诉请系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出,故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应当属于合同纠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故本案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建筑市场活动开展动态监督管理。发现企业资质条件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暂停承接新业务;逾期未改正的,由许可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属于进沪的其他省市企业的,应当提请发证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情况进行比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原因的规定》第100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格优先赔偿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版本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建设合同纠纷(9)农村建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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