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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直接卖股权。公司可以发行新股,可以新增注册资本,也可以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还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公司卖股权,要经股东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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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及隐名股东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可以直接卖股权。公司可以发行新股,可以新增注册资本,也可以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还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公司卖股权,要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这主要取决于《公司法》72条中间的两条是任意规则还是强制规则,强制规则公司章程对所有权转让的限制无效,任意规则公司章程对所有权转让的限制有效,《公司法》第72条中间的两条是强制规则,理由如下:1、从语义的角度来看,该条款使用了应、应两个具有强制色彩的术语。在有限责任公司运营过程中,股票转让对公司意义重大。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和运营往往是基于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认识。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第三方的加入肯定会影响股东之间的稳定和长期合作,但股票具有财产权利的特征决定了可以自由交易。正是考虑到股外转让的复杂问题,法律特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票对外转让。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所有权,必须得到其他股东的一半以上同意……其他股东的一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情况下,不同意的股东必须购买该转让的所有权的情况下,被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所有权转让有别的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其规定。据此,法律尊重股东的自主权,适应股东和公司的个性化需求,即股东有权在公司章程中限制股份转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绝对限制所有权转让,所有权转让的限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和立法意图。否则,必须认定章程规定无效。2、从立法的目地出发,公司法许多强制性条款的出現是强调国家意志的介入,弥补公司自治的缺陷,假如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效力高于《公司法》的规定,那麼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在章程中能够制订对大股东非常有利的股权转让条款,进而危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公司权力失衡。3、从市场经济的特点出发。通过强制性规定允许公司股票对外转让,可以增加股东投资的流动性,股票作为财产权利只能在流通中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依赖于财产的自由流通。《公司法》第72条是对公司人和性和财产流通性的协调和折扣,也就是说,该条款的制度在考虑保护公司人和性的同时,也保持了财产流通性。因此《公司法》第72条中间两款款是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底线,公司章程只可以在该二款的基础之上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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