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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情节轻微的,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故意破坏公私财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因为承租人不按照租赁物性质使用所造成的损坏由承租人承担。因非承租人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一般应由出租人维修。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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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物流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忽略签约主体及其偿债能力问题。有些公司根本就只是个皮包公司或不具备物流资质,物流企业将货物交其转运之后毁损灭失了,甚至被其私吞了,损失很难追回,而物流企业却要承担对委托人的赔偿责任。有些合同或运单只填写司机名字或车牌号码,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而司机赔偿能力有限或根本没有赔偿能力,物流企业又找不到证据证明该司机有权代表其他公司签约,损失很难追回。
根据您的描述,您们双方构成法律上的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 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 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 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 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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