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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
取保候审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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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的、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取保候审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2)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及时到达;(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行供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2)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或沟通;(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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