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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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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对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非法侵害,保护法律保护的利益。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当法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采取损害非法侵害人的方法,制止非法侵害。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意识到非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保护法益不受侵害。例如,当人在被歹徒抢劫时,奋起反抗,将歹徒打伤或失手打死歹徒,都有可能因正当防卫而免除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进行的非法侵害,制止非法侵害,给非法侵害者带来一定损害的防卫行为。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法侵犯现实的存在 (2)非法侵犯正在进行中 (3)具有防卫意识,防卫人具有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针对侵害人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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