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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
1、不麻烦。 2、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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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有违社会的道德准则。但随之而来的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1、双方承认亲子关系的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2、对方不承认亲子关系的: 一些人女方担心男方不承认孩子关系而不找男方索要孩子抚养费,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可以做亲子鉴定,对方拒做亲子鉴定可能败诉。 很多当事人担心非婚生子女的生育证明手续不齐全,如果孩子生父在法庭上拒不承认与孩子的关系,也不做亲自鉴定,自己无法举证。其实对于非婚生子女索要抚养费的案件,在确定关系方面,女方不需要提供太多的证据。方便的话可以收集同居期间的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简单证明,或邻居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存在同居关系。但确定血缘关系的最直接准确的证据莫过于亲子鉴定。到了法庭上,如果对方认可与孩子的关系,女方便不用再举证;如果不认可,可以当庭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如果男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假若男方已经支付过一段时间抚养费,如果是用银行划款的方式,划款的单据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
非婚姻关系内生育的子女叫做非婚生子女,现在社会上有人抱有这样的想法,认为非婚生子女属于非法生育,那么他们享有的权利就是有缺陷的,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这一观点是错误的。非婚生子女同样需要公平同等对待,任何人不能歧视。父母的婚姻关系、婚姻状态是不合规的,并不意味着子女的生存依旧需要承担这份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就不必去适用婚生子女的相关法条,只有在法律没有相关涉及的时候,就需要向婚生子女的相关法规去寻找合适的法条法规。根据上面的第九条,非法同居关系期间,双方生育的子女,抚养权问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综合考量,作出判决。这也就意味着,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是可以提起上诉的,并非错误的认为父母的婚姻状态存在缺陷,导致子女抚养存在不合法规的因素,法律就剥夺了这份权利。哺乳期的子女,从生理时期上,更加依赖母亲的照料,法律上有这一方面的考量,故而,母亲抚养对子女成长相对有利,但是法律尊重双方的协商,母亲同意父亲抚养也是允许的。《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是要给的,具体的支付金额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婚生子女所支付的抚养费在无特殊情况的情形下是不必返还的,非婚生子女同样。在这里,我们讨论的前提是非婚生子女是属于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生育的亲生子女,一般情况下,抚养费是不必返还的。如果属于非婚生子女就会涉及到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能要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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