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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是个人行为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一、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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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私营)独资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煹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由此可见,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不仅仅限于企业财产,而是涉及投资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无限责任形式的企业,企业投资人不仅要以其出资对企业承担责任,还要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所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且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人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证明,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其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如果真想让你的企业名称中出现诸如“发展”、“开发”乃至于“中心”的字眼,那么就要考虑你的出资额是否达到了注册所要求的规模,因为只有两万元至三万元的出资,在注册时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实业”就更不能用了。《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0条规定:“使用实业字样的,应有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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