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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害对象具有效的专利并且有侵害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是属于构成专利侵权。创造者的专利受到侵害应当受到更多人的关注,在对自身的专利维护过程中应当...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有哪些: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任何人使用专利均不构成侵权:(一)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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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1、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2、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注意:根据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过失: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注意: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4、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的构成要件之一。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1、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2、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注意:根据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过失: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注意: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4、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的构成要件之一。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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