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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
当然。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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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不适用外籍个人税收政策。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二是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现该B股或者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发[2009]121号)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同时该文件规定,对符合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第三十条华侨和香港、、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解答: 代表处纳税收入的确定 1.自营贸易免税 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贸易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由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直接签定商品贸易合同,并且能够提供总机构与中国境内制造厂家签定的购买商品合同以及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其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可免予征税。 2.总机构与代表处共同从事一项代理业务,应纳税所得的确定 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有关资料、凭证,证明其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业务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暂按其收入的50%核定在中国应申报纳税的金额。 3.广告代理业务的特殊规定 从事广告代理的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如果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服务费金额,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实际取得的数额,可暂按合同、协议的成交额的15%作为该代表机构应取得的收入额。 应列入代表机构经费的各项费用 1.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 (1)工资、薪金、津贴、福利费(2)物品采购费(3)通讯费(4)差旅费 (5)房租(6)设备租赁费(7)交通费(8)交际费 注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应提供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的签字证明文件。 2.驻华机构为总机构垫付的如下费用: (1)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 (2)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在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 (3)总机构来华人员访问聘请的翻译费用; (4)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 (5)总机构代表团来华进行以商务洽谈或签定合同为目的的访问, 由代表机构代垫的各项费用。 3.代表机构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得冲减经费支出额。 准予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所取得的回扣收入,如果合同中载明该项收入是由常驻代表机构与中国国内企业分别收取的,并且能够提供有关单据、凭证,其支付给中国国内企业的回扣收入,可准其在计算交纳所得税前列支。 2.常驻代表机构为总机构代垫的下列费用: (1)总机构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费用; (2)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有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或签定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 (3)总机构在华举办大型展览,有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的关税、境内运输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4)总机构组织在华召开与商务洽谈或签定贸易合同无关的研讨会,由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会议场地的租金; (5)总机构为对华销售某些特殊商品,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需进行注册登记,而由代表机构代制造商垫付的登记费用及驻华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司垫付的广告宣传费,如能提供制造商等偿还垫付费用的证明文件,可不作为代表机构的费用; (6)总机构与中国有关部门签定合同,因违约而发生的由代表机构垫付的贸易赔款; (7)总机构为在华提供劳务服务而运进我国境内的工具等,由其驻华机构垫付的在海关交付的押金和保证金。 3.代表机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可不列入经费支出。
一、税收优惠方式 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及其他一些内容。 1.减税。即依据税法规定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它是对某些纳税人进行扶持或照顾,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一般分为法定减税、特定减税和临时减税三种方式。 2.免税。即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免征某种(或某几种)税收的全部税款。一般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方式。 3.延期纳税。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部分或全部税款的缴纳期限适当延长的一种特殊规定。 4.出口退税。为了扩大出口贸易,增强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按国际惯例对企业已经出口的产品退还在出口前各环节缴纳的国内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 5.再投资退税。即对特定的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新办企业时,退还已纳税款。 6.即征即退。即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目前,中国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仅限于缴纳增值税的个别纳税人。 7.先征后返。即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它属退税范畴,其实质也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目前,中国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主要适用于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8.税收抵免。即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额,它是解决国际间所得或财产重复课税的一种措施。税收抵免是世界各国的一种通行做法。 9.投资抵免。即政府对纳税人在境内的鼓励性投资项目允许按投资额的多少抵免部分或全部应纳所得税额。实行投资抵免是政府鼓励企业投资,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动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政策措施,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从1999年开始,中国政府开始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实施投资抵免政策。 10.起征点。即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规定一定的数额。征税对象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税法对某些税种规定了起征点。比如,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个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个人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确定起征点,主要是为了照顾经营规模小、收入少的纳税人采取的税收优惠。 11.免征额。即按一定标准从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扣除一定的数额,扣除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的部分征税。 12.加速折旧。即按税法规定对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率先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分别按18%、20%、22%和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持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1年至2010年,对设在西部12省(区、市)国家鼓励类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西部民族自治地区省级地方政府有权决定适当减免企业所得税;属国家鼓励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可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 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8个行业的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允许其新购置固定资产(厂房等建筑物除外,下同)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降低对资源开采衰竭期的矿山企业和低丰度油田开发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促进中部崛起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7年7月1日起,对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装备制造业、采掘业等8个行业的企业比照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允许其新购置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促进民族自治地区加快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二)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2006年,国家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对农产品、饲料、化肥等实行13%的增值税低税率,对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些涉农项目,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免征营业税。对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经营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作物、中药材和林木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牲畜和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远洋捕捞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税法规定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和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对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减免企业所得税。 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和职业学校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比照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教育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等院校后勤制度改革后的部分项目收入给予营业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宣传文化单位,如出版社、演出团体等,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单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动漫产业比照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医院、诊所以及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北京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等大型体育运动赛事的组织者、参与者,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进口环节关税等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亚运会、亚冬会等洲际赛事以及全国运动会等也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弱势群体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吸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以及"两劳"解教人员的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上述人员进行自主经营的,免征营业税。对吸纳"盲、聋、哑、肢体、智力"残疾人员的各类福利企业,定额减免增值税、营业税;对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员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按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对应届大学生自主创业创办的企业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鼓励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回收经营企业购入的废旧物资,允许其依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利用页岩油及相关产品、再生沥青混凝土、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以及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利用石煤、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鼓励抽采利用煤层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瓦斯抽采销售给予增值税先征后返。 对低排量、环保型汽车的消费税给予优惠税率。 (四)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新办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工资培训费税前全额扣除,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再投资退税,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适用10%的所得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150%税前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企业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以及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等进口的关键设备以及进口科研仪器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和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一定期限内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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