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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分公司流程?

2021-11-01
一、网上注册系统用户的注册。申请人登录网上注册系统,凭真实信息在网上注册系统注册用户信息。注册用户的相应信息必须与后来提交材料和收集材料的人一致。2、登录系统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服务导航栏的网上登记。对于没有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选择普通登录登录系统。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应选择电子证书登录登录系统。3、根据业务选择类型,选择企业设立申请、企业变更申请、企业备案申请或企业注销申请。同一企业一次只能选择一种业务类型,申请业务完成后才能再次申请业务。4、根据提示填写信息,填写申请相关信息,如:企业设立,首先选择企业类别,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号或已核准企业名称查询已有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信息,然后在完整页面上补充企业登记要求填写的其他信息。5、上传文件(PDF格式),选择要提交的文件目录,并根据目录显示上传已签字(盖章)材料的PDF格式扫描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目录中没有需要提交的文件名,可以通过添加材料按钮自行输入材料目录,增加材料目录信息。6、查看反馈登录企业登记系统,点击我的业务申请查看业务审查过程中的反馈信息。审查意见驳回的,可以查看业务信息,不能修改。审查意见为退回修改的,可以查看业务信息。修改或直接删除申请的业务。如果审查意见是拟同意,则表示业务处于审未完成,可以查看业务信息,不能修改。7、收到预约材料提交时间的手机信息或查看系统业务处理状态为成功处理后,打印系统生成的文件等材料,到现场提交规定的纸质材料。注:打印的纸质材料应按要求签字盖章。8、取得许可证的纸质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取得批准通知书、纸质营业执照和电子营业执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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