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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配套工程设施和建设工程支出的价外费用?

2022-03-08
根据西安市物价局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的要求,从2007年12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基础上,必须将与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或委托物业企业在交房时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价外费用。同时,西安市物价局要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时,必须将工程建设中已代垫支付的天然气安装工料费、有线电视安装工料费等,一并计入销售价格,价外不再收取与商品房建设工程相关的任何费用。 物业费收取3个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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