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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情况;(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情况;(五)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使用情况;(六)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七)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情况;(八)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情况;(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一)使用土地不足4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备案;(二)使用土地4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或者增加用地面积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该幅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土地使用者持批准文件向该土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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