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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洛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非农业户口);2、中低收入家庭;3、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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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居委会受理、初审并公示。自受理申请10日内,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申辩的,社区应当在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部门联审制度。自接到申请材料10日内,应当会同监察、民政、公安、税务、人社、房管、工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经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核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网站或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规定: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为保证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政府推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房制度。但是,近几年许多城市热衷于以地生财,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思考甚少。许多城市房地产业一派兴旺、高楼大厦拔地而起的繁荣景致掩盖了一部分居民住房困难的问题。相关规划被搁置了。据统计,2004年我国商品住宅的投资结构中,经济适用房投资比重从2003年的6.13%下降至4.61%,为1998以来最低。近5年间减少了6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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