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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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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果您的妻子是孩子的生母,其双方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其抚养或者根据法院的判决,孩子由您的妻子方抚养,如您妻子抚养孩子的过程中不存在上述的情况,对方的主张不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协商处理,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不给变更抚养权。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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