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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执行的情形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申请人主动提出暂停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目标提出有理由异议的;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义务的,或者一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的。
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法律作了这项灵活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人民法院已受理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2.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事项不明,需要补正的。 3.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与其它正在审理、仲裁或执行的案件有关联,需要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应中止执行。 4.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满一年或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5.被申请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无力履行义务,应中止执行。
就是说本来申请执行只有两年的时效,超过两年就不受法律保护了,但是在这期间如果遇到一些不可抗力等等情形时即法律对于中止或中断规定的情形,那么就不受这个2年期限的限制,而可以在中止情形消失后再继续计算累计计算两年时效,至于中断的话就是在中断事由出现后从这一天重新开始还有两年诉讼时效.归根到底就是出现了中止中断事由时申请执行的期间就超出了二年.至于中止中断的事由你可以在网上输入里面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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