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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四十五条【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如下)、第六十九条(如下)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条【变更】判处缓期执...
无期徒刑没有年限,但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具体减刑幅度为:1。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减为22年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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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达到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实际交付执行场所执行的日期。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根据刑法,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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