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法修正案八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1、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所以“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就是指有期徒刑罪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的实际已执行刑期需达二分之一以上。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有如下条件规定: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3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2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