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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是指借款、存入或借入金额(称为本金总额)中每个期间到期的利息金额与票面价值的比率。借出或借入金额的总利息取决于本金总额、利率、复利频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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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规定如下: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民间借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如下:1。借款人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利息协议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了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借款人和贷款人对贷款利息的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2、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从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中载明的贷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贷款金额视为本金。4、借款人和贷款人在结算前期贷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贷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中载明的金额可视为后期贷款本金。超过部分利息不应视为后期贷款本金。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初始贷款本金和初始贷款本金为基础,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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