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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涉及事实收养子女,查明了事实送养人的,不能在同案中处理,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二)、、抚育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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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1、收养弃婴。2、收养孤儿。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一)离婚案件涉及事实收养子女,发现事实送养人的,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处理,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行政机关处理。(二)抚养、收养、抚养纠纷案件涉及事实收养问题时,发现事实送养人的,应当加入案件当事人,依法处理事实收养问题。(三)赡养纠纷案件涉及事实收养子女时,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者没有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被事实收养人确实是事实收养人抚养成人的,应当确认其收养关系和被事实收养人对事实收养人的赡养义务。(四)继承纠纷案件涉及事实收养时,事实收养人作为继承人,只能先确认收养关系的成立为前提,再依法处理继承问题。(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事实收养时,事实收养人应当按照继承问题处理人身损害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补助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事实收养人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件,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审理事实收养行为,然后确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及其相关权利义务。
继承纠纷涉及的问题较多,需要具体分析,例如,继承纠纷案件涉及事实收养时,被事实收养人作为继承人的只能是先确认收养关系成立为前提条件,然后再依法对继承问题进行处理。若事实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则被事实收养人不享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权利,但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分得遗产。被事实收养人作为被继承人的,若查明了事实送养人,则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按法定继承和事实收养人适当分得遗产处理。无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下落不明的,可确认事实收养人与被事实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事实收养时,事实收养人、被事实收养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发生的死亡赔偿金、生前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处理,比照继承问题处理。事实收养人、被事实收养人因人身损害致残发生的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亦可比照抚养、收养、抚育纠纷案件中涉及事实收养问题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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