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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题目本身来看,外延还是很宽的,所以有探讨的余地.首先要根据房屋的大小位置是否封闭等来衡量一下拆房是否高度危险作业还是其他情况,看是否可以纳入现有法律的规定,特别是特别侵权的规定. 如果是高度危险作业,则按高度危险作业来衡量,如果不是则有可能按照建筑物脱落倒塌伤人关系.具体谁的责任,责任大小还需要看伤人的直接物品和直接原因.总之,不能简单的认为完全由丙承担责任.如果作为诉讼案件,很关键的是一个举证责任.另外也要考虑公平责任的问题.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应赔医药费、误工费和营养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高空坠物砸伤起诉,提起一件民事诉讼的必备条件是:(1)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该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范围。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可能出现疑问的是第(2)、(3)两个条件。在诉讼法上,只要原告能指明他所欲起诉的被告方是谁,列明被告的姓名、住址等,其清晰程度通常只需足以使法院能够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就算高空坠物砸伤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qot;明确高空坠物砸伤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qot;,而并不要求他所指认的被告一定就是实体法上的责任主体。本案被告为该住宅楼二楼以上所有临街业主、住户,显然是明确的(尽管真正的侵权人肯定不会是所有这些住户)。其次,原告在不能指明谁为肇事者的情况下就告他人,算不算有具体的诉讼理由呢?这和前一个问题有相似之处。在这里,诉讼法同样只要求原告能在起诉状中提出一定的理由即可,法院只对此做形式审查,而不追究这些理由到底在实体法上能不能站住脚。所以,本案中,刘先生提起诉讼是合理的,法院也应该受理。当然,起诉是一回事,能不能胜诉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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