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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权益是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就是企业将来应归还债权人的债务,会计上称之为负债。求偿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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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债权人权益保护观念是到期还本付息,包含二层含义,一是债权到期还本付息,二是在债权到期限以前不得干预债务人的经营活动。这是一种静态的权益保护观念,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密不可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产品生产和产品销售都是按计划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无市场风险,债权人到期也能收回本金和利息。随着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企业变成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风险增大,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也将面临无法收回的可能,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开始采取包括诸如负债限制、股利限制、资本限制、租赁限制、兼并限制、工资限制、管理人员限制等限制性契约条款,以便能约束债务人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行为和债务人的道德风险。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中优秀企业的代表,在每一个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加剧了上市公司债权人的信任意识。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价值和绩差公司的重组实例增加了债权入到期收本和收息的保险系数。因此,上市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观念还是停留到期上市公司守信归还本金和利息,这种传统权益保护观念既不能监督上市公司经济行为是否侵害债权人权益,又不能约束上市公司的侵权经营活动,使得上市公司债权人在保护自身权益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1、与债权人互负债务时,拥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以及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向受让人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等合法权益。 2、《民法典》 (1)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1)借款人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应附在贷款协议和其他债权凭证后;(2)贷款金额和利息:未约定利息或未知协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贷款利息协议应遵循法律规定的上限,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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