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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二者区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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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实行先交强,后商业的原则。交强险赔偿不分事故责任比例,只按照是否有责赔偿,多方责任按照数量等分配。 甲损失880,由乙和丙各自从各自交强险中赔偿440元。乙损失3400,由甲和丙各自从交强险中赔偿1700元。丙损失600元,由甲和乙各走从交强险中赔偿300元。 那么,甲的交强险共需赔偿1700+300=2000元,乙的交强险共需赔偿440+300=740元,丙的交强险需赔偿1700+440=2140元。 那么,就会出现一个问题,交强险在有责情况下,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只有2000元。而丙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两千,多出的140元需要个人承担,这是在只有交强险下的赔偿方法,如果考虑商业险的赔偿就复杂了。 所以,这种案件的赔偿一般会协商处理。参考如下:甲和丙都有责任,且损失不超过2000,可以采取互碰自赔,各自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索赔,乙的损失2000的部分由自己的交强险赔偿,剩下的1400由甲和丙分别承担700元,向各自保险公司索赔。也就是甲赔偿880+700=1580元,乙赔偿2000,丙赔偿600+700=1300,需要交警调解,各方同意。 一般在事故处理中,交警为了避免复杂化,对于损失可区分的会指明由谁负责,比如甲负责自己的车尾,乙负责自己的头,丙负责乙的尾巴和自己的头,保险索赔可按照交警划分进行,就简单了。
诉讼费用交纳退还: 根据《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按以下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交纳办法》第10条第1、6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交纳办法》第11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依照《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6~39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交纳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1、还是认真对待这件事,能找到证据就找证据,能录音就录音。因为到了法院,是另一个司法程序,与劳动仲裁的模式不一样,法官和仲裁员的思维还是有些区别的,别大意。 2、目前新劳动法出台后,对于劳动仲裁的案件,如果赔偿超出了必要的范围,单位才能起诉的。如果没有只能是到二中院提起起诉撤销劳动仲裁,所以你那个案件如果是在中院,问题还好说,如果是区法院,应该重视。 3、针对他在劳动仲裁时的情况,你应该去仲裁委员会调取笔录及对方提供的证据,多研究一下对方提出的情况,针对你不知情的事项收集一下对你有利的证据,在法院时提交。 4、如果你请有时间还是与对方协商一下,尽量协商解决,如果不成,对于假证据的情况,你可以提出反诉。把你的损失及其他造成的影响夸大一些。争取博得法官的认可和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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