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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具体要结合犯罪情节等分析的,建议。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
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累犯,被判处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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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后5年内实施新犯罪,构成过劳,自己超过5年不是过劳。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刑罚执行结束或赦免后,5年内应再次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特殊累犯:指因犯特定罪受到刑罚,刑罚执行或赦免后,犯特定罪的罪犯。
刑期不是从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律规定的,刑期的计算还是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的标准,先前羁押的可以抵消一些刑期。刑期和有关期限的计算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刑法》第41、44、47条规定),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对死缓而言,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缓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刑法》第51条)。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才有计算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刑法》第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5、前罪被假释,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0条)。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也照此计算。
涉嫌,具体要结合犯罪情节等分析的,建议。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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