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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来操作。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对于增资、减资、解散等公司经营重大事项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的,则必须达到这个比例。你们现在8...
股东会决议法人股东盖章还是签字,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决定。股东会决议只要求按照公司章程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只签字不盖章。而公司公章和法代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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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由非转让股权的股东签字,转让股权的股东不需要在本次会议决议上签字。新股东在决议通过后才属于本公司股东,更不需要签字。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意的方式可以是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声明,也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对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转让股权的股东没有表决权,不需要签字。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股东会的决议方法,因决议事项的不同而不同; 2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甲、乙、丙三人合资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的股份分别为49%、30%、21%(其中乙和丙两股东实际上是挂名股东,他们的出资是由一个台湾人出资的,相当于请他俩做股东,由于当时的政策不允许台湾人做为出资人,这个台湾人就请了这两个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注册了这三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了几年都没有什么问题,直到最近才发现股东之间有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了,乙不愿意出席股东会,也不再相关文件上签名了,甚至联系不到人。现在公司要进行住所变更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时候工商局要求必须有三个股东的签名同意才能进行变更,公司章程规定对于公司的重大决议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的决议即有效。现在其他两股东陷于两难之中,如果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请出乙又嫌程序复杂及涉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等造成的影响太大,但又不知采取怎样的方式将公司住所变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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