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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四)对企业财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四)对企业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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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一)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二)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四)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五)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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