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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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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应该告知其家属,最长期限是半年。如果一审还没完结而监视居住期限到期,这个时候,应该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其它强制措施。对于超期监视居住的行为应该认定为非法,家属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扣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扣刑期一日;被判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扣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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