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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监督机构依据有关和本办法,对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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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受到处罚,其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代替刑事处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铁路监督机构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逐级上报XX,一般事故上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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