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保险期满后继续调查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释放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解除...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 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在满足一定法律条件的情况下,累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所谓变更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对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予以暂时释放,离开看守所的情况。满足以下条件,累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从刑期条件来看,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如果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需要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才能取保候审; 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理完毕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累犯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情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几率比较低,在最终结果上争取减轻处罚会更实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8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